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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8-02-11  浏览次数: 61

继续教育学院  2010-2-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摘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 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一)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二)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

    (二)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学员经地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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