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生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生,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位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期间公共课、基本课和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
三、参加由省教育厅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有考核(含考试或考查)舞弊行为者;
3、在校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的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以上者;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5、在校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不含任选课程)达三门以上(含三门)者;大专起点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及格的课程(不含任选课程)达二门以上(含二门)者;
6、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7、因学业成绩差,造成延长修业期限者;
8、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