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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8-09-17  浏览次数: 257
一、总则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四化建设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艰巨任务。为了改进我院函授生学籍管理,保证教学的正常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成教学院录取的函授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成教学院或函授站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即行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函授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三、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 第四条 函授生每学期应认真完成学校寄发的各门课程《学习进度表》规定的作业,函授站要经常进行检查。不做、不交的一定要补做、补交;做得马虎、潦草的一定要重做。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凡因上述原因取消考试资格者,其作业只有补做补交并符合要求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如成绩不及格,该课程不再安排补考。第五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该生该课程的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将载入函授生学籍卡,并归入函授生人事档案。第六条 函授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事前凭有关证明向函授站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但缓考者只能随同班补考同学进行一次性考试。如此次考试不及格,该课程不再安排补考。第七条 函授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指评定后)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一律按60分(或及格)予以登记。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成教院或函授站提出意见,报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第九条 函授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下述标准进行评定:期末考试占该课程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20%。 四、升级与免修 第十条 函授生学完全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各门课程的评定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第十一条 函授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均须进行考试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第十二条 学生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修: l、专科生:须持有当地省自考办相同或相近专业同一课程名称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书面申请(附上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贰份),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经批准后即可免修有关课程; 2、本科生:凡通过国家英语水平考试(CET)四级以上者,经本人书面申请(附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贰份),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即可免修本科段《英语》课程,若该生毕业时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届时亦可免试学位英语考试。 五、转站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须转入其它院校继续函授学习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及成教字签署意见后,报经学校审查。经批准后由学校协助联系,商请对方同意后,方准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对方函授部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第十四条 函授生因工作性质变更,出现学用不一致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及成教学院签署意见,报经学院批准后,可转入同一函授站与新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第十五条函授生转站或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六、退学与肄业 第十六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l、凡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全部不及格者; 2、凡一学期所开课程期末考试全部缺考者; 3、不及格课程本科生只要累计达到四门(含四门)、大专起点本科生和专科生只要累计达到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4、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站学习,但无适当学校或无适当专业可转者; 5、本人因故坚持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根据上述规定而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函授生办理退学手续,须缴回学生证,然后发给退学证明。函授生退学前学习时间达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下者学校只发给成绩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停学的函授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第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的函授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为提高学习质量,鼓励先进,对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能学用结合的函授生,学校予以表扬并发给适当的奖励。(优秀函授生的评选办法另有专门规定)。第二十条 函授生如有违反学习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甚至受到法律处分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等不同处分。处分决定除记入函授生学籍档案外,还要通知学生工作单位。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分别情况给下列处分: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以及偷看他人答案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时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时偷看、抄袭考前准备好的资料者,以及考试时叫他人为已提供资料或答案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叫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协同作弊者,按具体情节参照本条1、2、3、4款分别给予处分。 6、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给予比前次处分的高一级处分。 7、扰乱考场,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并无理纠缠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作弊后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被工作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劳教、判刑,即行取消其学籍,且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并通过毕业答辩,符合培养目标所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我院给函授生所发毕业证书须经河南省教育厅验印抽检验合格后加盖省教委钢印)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函授本科毕业生中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具体条件另有专门规定),由学校另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不符合学生学位条件者,只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虽已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历年的学习中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门数)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时的课程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的课程在一年之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并按学校指定时间参加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第二十八条 此条例从2000-2001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郑州轻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第三十条 一俟国家教育部有关函授生学籍管理方面的正式文件下达,即刻执行新颁文件,此《条例》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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