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对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的有关原则规定
(一)设置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
4、办站单位是法人单位,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二)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需提供的筹备材料:
1、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的书面申请备案文件(一式六份)。包括:设站单位的概况及申请设置函授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层次、专业、规模、预定开始日期、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2、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主办学校(甲方)与函授站(乙方)协议。应明确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义务、变更、解散合作重大事项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等。
4、关于设立函授站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置函授站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场地、设施、资金情况及实施函授教育的招生、教学、管理方案或管理规章制度等。
5、办站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外省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高等学校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对外省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一般仅限于办本科层次。
2、根据我省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今后对河南省以外高等学校在我省办的大专层次函授辅导站原则上将不再受理备案。
3、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主办学校在我省设置的函授站一般不超过2个。
4、办站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四)本省高等学校在外省设置函授站,须按照设置函授站的条件,提供上述备案材料;本省高等学校在我省市、县设置函授站,须报办站所在地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和9月受理设置函授站备案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次受理。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备案登记。
二、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必须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人教育函授生进行函授教育。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函授站名义私自开展独立办学等超出建站协议活动范围的办学行为。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省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教育辅导站,须经我厅同意备案后方能参加我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未获备案的函授站将不允许在我省招生。
为确保省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情况,主办学校决定取消在我省设的函授站应通知我厅注销。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视为自动取消,再招生需重新备案。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