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21〕3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郑州轻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及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2门次,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3门次;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因其它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郑州轻工业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形成工作报告,拟定学位授予名单。
工作报告包括当年学生毕业及授位情况、学位外语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等内容。学位授予名单包括学位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读专业、学习形式、毕业时间、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等。
(四)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报告及学位拟授予名单经学校审核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五)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并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办理、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对授予学士学位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六)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颁发。
第六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