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称“成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轻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的本科(专升本、高起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成人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成人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学习、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成人学生在校在籍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成人学生在校在籍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学籍管理制度,弹性学制。
(一)一般专升本、高起专应在2.5年,高起本为5年内完成学业。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22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22级”。
(二)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2.5年学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5年,5年学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逾期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专升本新生须按照规定进行前置学历审核,如因前置学历审核不通过导致学籍无法注册,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入学参加学习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后学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学籍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学生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表、学籍异动情况、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新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与学信网录取信息相符,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按学信网信息打印。学籍档案在毕业或退学时原则上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校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集中线下教学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因事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请假不足面授时数三分之一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审批;临时请假由授课教师批准。经批准的请假手续保留存档。
第十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在教学考勤中注明“旷课”字样。旷课时数超过面授或在线学习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一学年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学籍并注册的学生具有考核资格,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每学期只评定一次成绩。按学期评定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课程实习、教育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根据学习课程安排,分线上考核和线下考核两种形式。线上考核在线上学习管理平台上完成;线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关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学生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成果,可免修与成果相关课程一门;学生作为参与人获得的成果,可按照相关课程考试成绩50%予以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线上考核成绩由线上学习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统计;线下考核按平时成绩、作业成绩、过程评价、期末成绩适当比例进行评价,期末成绩原则不低于总评50-60%。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一周以上的教学实习均作为一门课,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
(三)学生应认真参加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实践,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关于学生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申请缓考,应在课程考核前到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学院或校外教学点负责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未申请缓考或已申请缓考但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学生本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逾期申请者均不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或其他形式等进行。
第五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本学年内有六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留、降级。留、降级学生按在读班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的,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三)学生转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公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注册后一年内办理。
第三十五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及退学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
(二)不同科类、不同学历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及实行学年制的高年级学生(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和专升本二年级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仅可休学一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
(五)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查实属徇私舞弊入学者;
(二)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本人又不愿学其它相近专业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不宜继续学习者;
(六)双重学籍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第四十三条 自动退学、取消学籍者,不给予任何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费退还: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9月1日之前退学者,退还当年50%学费。其他费用不予办理清退。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科总评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未参加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学信网无毕业生图像,或入学照片与毕业照片比对不通过的学生将不予毕业。
第五十条 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信网注册。
第五十三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22年毕业班级,简称“2022届”。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扬奖励:
(一)积极努力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者,继续教育学院给予表彰。
(二)品学兼优、工作成绩优异者,可评为优秀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优秀学生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察看期一年),(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习者,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八)在报名、注册、成绩认定与转换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十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任何人不得撤销。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