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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部门: 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 2023-03-03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简称“成人学生”)学籍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办学〔2021155)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校本部、校外教学点)报到,办理交费、注册等有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学信网前置学历待查,不能通过学籍注册的专升本新生,须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学籍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学生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学校学习管理平台更正,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每学年初,在籍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仍不办理缴费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对未报到、自动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学校除名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八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现同时就读其他高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异动

第九条学籍异动指在籍学生转专业、信息修改、学籍注销、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条成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成人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异动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审批后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其他人均不可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成人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可申请一次,不可多次申请,且只能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成人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可在同层次相近专业中申请,不得跨层次转专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成人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初审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的,视不同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信息纠错,对参加成人高招报名信息采集时,因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或采集错误未及时更正,使用错误信息参加成人高招考试,报到入学后申请变更的,由学生向原省辖市(或计划单列县、市)成人高招考试所在地招办提出更改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与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上传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信息变更,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发生变更,由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内容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打包后由学生本人送至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后由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学校上传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改。

第十七条学生基本信息有误但学生未按有关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信息变更一般在学生在籍学习期间申请办理,为不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受理学生申请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证书已经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毕业证书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事宜。

第二十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需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籍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注销其学籍。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获准的或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或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符合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况,学校依照程序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并注销学籍。

(二)学生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们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被学校作开除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我校(函授、业余)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病并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它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成人学生休学,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填写“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经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批准同意后发给休学通知并在学信网标注备案

第二十四条成人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五条成人学生在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休学通知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因事休学者附任职单位证明),由函授站将有关复学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如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复学的成人学生凭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复学通知,到有关函授站报到办理复学。

第二十八条成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一)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和交费手续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不得再复学。

第二十九条当年31日之前办理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91日之前退学者,退还当年50%学费。其他费用不予办理清退。

第四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我校对已注册学生实行弹性学制,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逾期不再保留学籍。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籍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学安排,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类型。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作业和平时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作业占20%、平时成绩占10%,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学时总数的30%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三十三条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补考,在成绩册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只记60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批准可以缓考,按正常考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旷考而补考的考试,考试成绩均按补考60分评定;因缓考而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延期毕业

第三十六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成人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在学信网标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郑州轻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三十八条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成人(函授、业余)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及自动退学者),在校学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所学课程考试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不在学信网注册备案。

第四十条成人学生毕业前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本人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每次以一年为限,修读年限不得超过第三十条的规定。延长修业年限的成人学生应在毕业学期前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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