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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987-11-20  浏览次数: 167

(豫教高二字[1987]278号      1987年11月28日公布)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专门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严格组织函授教学的全过程。抓好各个教学环节,提高函授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组织

第一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把函授教学工作列入学校总体教学工作中,设立主管函授教育的职能管理机构(如函授部等)该机构直属校党委和校长领导,其职能是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学校函授教育(包括教学)工作,并经常探索教育规律,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教学意见。

第二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函授站、函授站业务上接受高等学校的领导,对本地区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管理等。函授站应设专门职能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函授生入学、面授辅导、考试等,检查自学情况,反映函授生对函授教学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三条  函授生入学后,函授站根据情况将其编为若干函授教学班,面授和考试等活动相对集中进行。

第四条  函授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函授学习小组,定期开展学习活动,以加强相互交流,互相帮助,提高学习质量。

二、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全过程的重要依据。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可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制定。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委备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认真、严格地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函授课程年度安排(或校历)表,其内容包括每学年应学的课程、面授时数、教学进度、实验、实习、作业、考试、考查等安排。发给函授生作为参考。

第七条  教材的选用或编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结合函授教育和成人学习的特点,便于函授生自学。

第八条  自学指导书是指导函授生自学的指导性教材,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编写,其内容包括学习该门课程的方法、章、书(课)内容指导,应学的教材和参考书,必须完成的习题和作业题、自我检查题等。

第九条 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函授生平时自学,加深理解课程,启发学员深入掌握教材。面授应在学员自学教材的基础上,精选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教师讲课作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给予自学方法的指导,适当补充新材料和新成果。面授次数和时间应合理安排。同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面授时数,即面授及教师指导下的实验、实习占高等学校同

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函授站要认真做好面授的组织工作,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切实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函授生要积极参加面授,课上认真听讲,记好笔记,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课后及时复习。

第十一条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基础,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提高自控能力,自觉按照教学大纲(或指导书)的要求,深入地钻研教材,牢固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应用能力,从而加深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

第十二条  函授生要制定自学计划,每周保证20小时以上自学时间,要持之以恒,自觉执行。函授生要按时参加学习小组活动。

第十三条  辅导是帮助函授生解决自学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学习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刻苦学习、深入钻研的基础上,可随时提出要求辅导的问题,所提问题要具体、简单明了。书面问题要书写清楚,寄当地函授站或学校,并注明姓名、学号、通讯地址。

有条件的函授站可逐步实行定期巡回辅导制度,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协助学生所在单位解决其后顾之忧,征求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注意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辅导手段。

第十四条  对函授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个别或集体、口头或书面多种方式进行辅导。凡带有共性的问题,由教师统一解答。

第十五条  完成必要的作业是加深理解、巩固和复习所学课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函授生平时学习质量和学习成绩的重要形式。函授生按照要求,认真地独立完成。

第十六条  凡教师要求必交的作业,由函授站收齐,按规定时间寄学校教师批阅。教师应及时将批发后的作业返回函授生本人。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时,须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可缓交,但必须限期补交。作业不及格者,允许补作一次,补做成绩按降一级评定。再不及格者不得补做,按不及格评定。

第十八条  自我检查作业和思考题也要按时完成,参照辅导材料所给的答案自我评定。函授生按时完成全部作业并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九条  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完成函授教学工作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教学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函授部等主管部门要对本校函授生的教学全面负责,对函授教育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函授站、有关系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要密切配合学校,按照函授教学组织过程和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推广优秀教师、优秀学生教与学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省教委将随时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抽查教学质量,进行评比。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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